全國九成地下水遭受污染
環境保護部部長周生賢近日主持召開了環境保護部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0~2020年)(送審稿)》。有專家指出,目前我國有九成地下水遭受污染。為此,《規劃》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提出了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主要任務和目標。
什么是地下水?地下水的污染有何危害?過量開采地下水會引發哪些問題?政府出臺了哪些政策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本期,我們將就這些問題為讀者進行解讀。
新聞·解讀
地下水污染怎么防?
1 什么是地下水?
■定義
廣義上是指埋藏和運動于地面以下各種不同深度的土層和巖石孔隙、裂隙、洞穴中的水。狹義上是指淺層地下水,即第一個隔水層以上的重力水,即地下水資源。地下水是自然界水體的組成部分,并參與自然的水循環,又是水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
■分類
按照其所處介質主要孔隙的性質,可分為孔隙水、裂隙水和喀斯特水。
孔隙水是貯存于松散沉積物孔隙中的地下水,是沉積物的組成部分,其特點是水量在空間分布上相對均勻,一般為層狀分布,連續性好,具有統一的地下水面。孔隙水的埋藏、分布及運動規律受地貌及第四紀沉積規律控制。裂隙水是賦存于堅硬巖石裂隙中的地下水,其埋藏、分布、運動和富集規律直接受巖石裂隙密集程度、連通情況和充填等因素的影響,一般為層狀或似層狀含水層。山區普遍發育的裂隙水,是直接補給山前平原地下水的資源。喀斯特水一般是裸露型的,即分布在巖石裸露、土層薄的地層;另一類是覆蓋型,這種水分布地區的覆蓋土層較厚,雨水經過下滲,流入裂隙、溶洞、漏斗,然后又由泉眼、天窗溢出,補給河流。
按埋藏條件可分為包氣帶水、潛水和承壓水。包氣帶水是貯藏于包氣帶中局部隔水層或弱透水層上面的重力水,潛水是地面以下第一層地下水。承壓水是充滿在兩隔水層間的含水層中具有承壓性能的地下水。
按埋藏深度可分為淺層地下水與深層地下水。淺層地下水參與自然界水循環的速度較快,深層地下水則非常緩慢。地下水與地表水可相互轉化,有時還不止一次。
2 地下水污染的原因有哪些?
地下水污染主要是指由于人類活動引起的地下水化學成分、物理性質和生物學特性改變而使質量下降的現象。
地下水污染的主要原因有:過度開采地下水,引起地下水位下降,沿海地區海水倒灌;農業生產中大量使用化肥、農藥以及污水灌溉等,污染物滲入地下水中;受污染的地面水體或廢水渠、廢水池、廢水滲井等連續滲漏。地下水一經污染后,總礦化度、總硬度升高,硝酸鹽、氯化物含量升高,有毒物質增加,溶解氧下降,有時還會出現病原體。地下水污染不易發現,難以治理和恢復,影響供水水質,加劇水資源短缺,應限制開發,合理使用,從而保護地下水資源。
我國地下水污染有哪些類型呢?一是地下淡水的過量開采導致沿海地區的海(咸)水入侵;二是地表污(廢)水排放和農耕污染造成的硝酸鹽污染;三是石油和石油化工產品的污染;四是垃圾填埋場滲漏污染。其中,農耕污染具有量大面廣的特征,未經利用的氮肥在經過地層時通過生物或化學轉化成亞硝酸鹽等,長期飲用這種污染的地下水將可能導致氰紫癥、食道癌等疾病的發生。
3 如何防止地下水污染?
地下水受到污染會對人類的生產生活帶來嚴重的影響。
對環境的危害。導致生物的減少或滅絕,造成各類環境資源的價值降低,破壞生態平衡。對生產的危害。被污染的水由于達不到工業生產或農業灌溉的要求,而導致減產。對人的危害。人如果飲用了污染水,會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癌變、傳染病及其他一些病癥,污染的水引起的感官惡化,會給人的生活造成不便,情緒受到不良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對防止地下水污染做出了如下規定,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新聞·延伸
我國地下水資源概況
地下水是水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社會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據估算,我國地下水天然資源約為8288億立方米/年,占我國水資源總量(河川徑流量和地下水量)的30%左右,能夠直接利用的地下水資源為2900億立方米/年。全國有近70%的人口飲用地下水。
我國地下水資源中,平原、盆地松散沉積層地下水、喀斯特地下水和裂隙巖層地下水三者之間的比例,大體上為3∶2∶4。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對我國的重要工業基地及城市發展建設、國土開發、農林業、畜牧業的發展都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同時,我們也應清醒地看到,我國地下水資源緊缺狀況是十分嚴重的。造成我國地下水資源緊缺狀況的原因,一方面是需水量大幅度增加,另一方面是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不合理,浪費嚴重。
與此同時,水體污染正加劇中國的地下水危機,中國地質調查局的相關專家在日前召開的國際地下水論壇發言中提到,全國有90%的地下水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60%污染嚴重。
答疑解惑
超采地下水會引起哪些問題?
所謂超采地下水是指地下水開采量長期超過地下水的補給量,地下水位進入非穩定性惡性下降的情況,它會引起一系列災害性后果。
第一,由于過量開采地下水,會產生區域性的地面沉降,如我國北京、上海、天津等許多大、中城市都曾出現了地面沉降。不僅容易導致高層建筑的傾斜,而且加重了城市防洪、防潮、排澇的負擔。第二,在沿海地區超采地下水會破壞地下淡水與海水的壓力平衡,使海水內侵,造成機井報廢,人畜飲水困難,土壤鹽堿化,地下水質惡化等。第三,在巖溶區開采地下水過量會造成地表塌陷,引起房屋開裂倒塌,地下管道彎裂,中斷交通與電力供應等一系列災難。地面塌陷問題在我國分布較廣,但受巖溶水分布的控制,南方的發生率高于北方。第四,超采地下水還會改變自然景觀。如北京地區多處歷史名泉已因地下水位嚴重下降而枯竭。
另外,超采地下水還可能加重地震災害。 選自國土資源部官網
學習借鑒
日本——限制地下水過度開采
日本人最早開始注意地面下沉問題是在20世紀20年代。那時候,靠近海岸線的一些地方地面下沉現象很嚴重,但人們還沒有意識到地面下沉的嚴重性,隨著地下水位的不斷下降,內陸地區也開始下沉,而且下沉速度很快。因此,日本將地面下沉問題作為防災政策的一個重要內容。
因為過分抽取地下水是地面下沉的罪魁禍首,因此限制對地下水的開采,成為日本治理地面下沉的****措施。1956年和1962年,日本分別實施了《工業用水法》和《建筑用地下水關聯法》。以東京為例,1996年東京都全域地下水開采量為每天68.4萬立方米,比1970年每天減少了81.2萬立方米。另外,江東地區曾經大量開采天然氣造成的地下水水位下降,對地面下沉的影響非常大,東京都有關部門則購買了這一地區的礦業權,全面中止了這種開采。
據介紹,從1920年到1970年,日本平原地區的地面下沉速度很快,總幅度接近40厘米。而1970年以后,由于對地下水開采的限制,地面下沉速度趨于緩和,到2000年下沉總幅度控制在了5厘米左右。
政策·標準
《地下水質量標準》
國家技術監督局于1993年12月30日批準了《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93),它是地下水勘查評價、開發利用和監督管理的依據,其中規定了地下水的質量分類,地下水質量監測、評價方法和地下水質量保護。這個標準適用于一般地下水,不適用于地下熱水、礦水、鹽鹵水。標準還規定各地地下水監測部門,應在不同質量類別的地下水域設立監測點進行水質監測,監測頻率不得少于每年兩次(豐、枯水期),監測項目有20項。
《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0~2020年)》
《規劃》提出,到2015年,平原區和巖溶區等部分人為污染地區地下水水質要保持穩定,城鎮集中式地下水飲用水水源水質達標率提高到85%,地下水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得到加強,初步建立全國地下水污染監控體系;到2020年,地下水污染嚴重的趨勢有所緩解,重點地區地下水水質有所改善,地下水環境監管能力全面提升,地下水污染風險得到有效防范,基本建成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體系。同時,還明確了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保障措施。據悉,《規劃》經進一步修改后報國務院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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